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3********2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247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5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火鹤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市鑫力宝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3095元及利息(利息以43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进领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罗敏玲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鑫力宝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9元,由原告东莞市鑫力宝鞋材有限公司承担31.9元,被告广州市火鹤鸟实业有限公司、黄进领、罗敏玲共同负担46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广州市火鹤鸟实业有限公司、黄进领、罗敏玲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东莞市鑫力宝鞋材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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