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0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8940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4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817997.26元二、限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81799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4.97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闫善军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司、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闫善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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