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建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5017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爱珍、庄元华、庄建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彩珍借款75.72万元及利息136772元;二、驳回吴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9.6元,由吴彩珍负担1044元,吴爱珍、庄元华、庄建进负担12445.6元。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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