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建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5017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爱珍、庄元华、庄建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彩珍借款75.72万元及利息136772元;二、驳回吴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9.6元,由吴彩珍负担1044元,吴爱珍、庄元华、庄建进负担12445.6元。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