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2********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5667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蔡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华献货款 87839元及该款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83.1 元,减半收取为 1041.55 元,由陈华献- 4 -负担 40 元,蔡明森负担 1001.55 元。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