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2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18)桂0122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华返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周玉华支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利息126666.68元、罚息323125元、复利119496.45元(该利息、罚息、复利已暂计至2017年5月29日止,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本案涉案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周玉华赔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因本案支付的公告费350元;四、被告罗春、符林保、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符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春、符林保、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玉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8924元,由被告周玉华、罗春、符林保、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桂0122执1298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8856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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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慧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78210728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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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