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刑初492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7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景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被告人谢慧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被告人贺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景怡受贿罪赃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四千八百元、追缴被告人李景怡、谢慧莲、贺平贪污罪赃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八百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