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刑初492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7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景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被告人谢慧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被告人贺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景怡受贿罪赃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四千八百元、追缴被告人李景怡、谢慧莲、贺平贪污罪赃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八百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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