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蒙春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3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6民初125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恢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映明、杨文英、蒙春宝归还原告卢东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周映明、杨文英、蒙春宝支付原告卢东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周映明、杨文英、蒙春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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