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4********5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16民初8006号
案号
(2018)川0116执6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金忠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1,69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由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时间
2018-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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