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4民初1404号 |
案号 |
(2021)湘3124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石登贵借款本金124,928.7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928.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登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4.5元,减半收取3,307.25元,由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石登贵借款本金124,928.7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928.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登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4.5元,减半收取3,307.25元,由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石登贵借款本金124,928.7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928.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登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4.5元,减半收取3,307.25元,由被告花垣县强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麻天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24661654212A |
登记机关 |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花垣县民乐镇谷哨村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