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1054号
案号
(2021)赣0323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昌祥、罗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易昌祥、罗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254.25元(利息暂计算自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罚息利率年利率12.441%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阳文光对被告易昌祥、罗敏所负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3元,由被告易昌祥、罗敏、阳文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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