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21民初2038号
案号
(2018)鲁1521执1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欠息、复利以及借款到期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阳谷瑞隆包装有限公司、阳谷天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东聊城超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怀印、张月桂、张庆新、郝国红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财产(详见编号201701082904号动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阳谷瑞隆包装有限公司、阳谷天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东聊城超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怀印、张月桂、张庆新、郝国红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奥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时间
2018-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鲁1521执1567号
立案日期
2018-09-05
执行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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