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景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2********0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834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兰景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8673.23元,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5年版)约定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已还利息140元予以扣减);二、兰景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29.5元,由兰景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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