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龙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玉龙承担430元,被告范伟承担17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