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24民初3247号 |
案号 |
(2018)浙0324执2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市大顺彩印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3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杰在温州市大顺包装厂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温州市大顺彩印包装厂、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