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民再24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4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雪峰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雪峰的其余诉讼请求”。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雪峰货款22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2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雪峰货款5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2029元,由陈雪峰负担16014.5元,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6014.5元,原审案件公告费600元由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2029元由成都友益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川0105执473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661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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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