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3960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合同编号为HT935058300311511000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1294.8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二、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李西华、洪朝宗、洪光明、洪建城、李小那、洪光清、洪侨生对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李西华、洪朝宗、洪光明、洪建城、李小那、洪光清、洪侨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