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5526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3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洪梅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洪梅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9556.7元、利息2489.89元、罚息75.69元,合计42122.2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5月22日),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洪梅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