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1870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2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18804元;二、被告葛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敏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8804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