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景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21********4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8892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景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2,475.3元、利息3,530.41元、罚息130.6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9年2月20日);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房景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张新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房景敏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元,保全费58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房景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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