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1民初1202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宗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仲杰返还借款本金40 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起算:1.本金20 000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2.本金10 000元从2019年3月3日起计算;3.本金10 000元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二、被告左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仲杰支付律师代理费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左宗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