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21民初1202号
案号
(2021)桂1121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昭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左宗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仲杰返还借款本金40 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起算:1.本金20 000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2.本金10 000元从2019年3月3日起计算;3.本金10 000元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二、被告左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仲杰支付律师代理费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左宗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