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那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1民初54号 |
案号 |
(2018)鲁0781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笮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笮连云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笮连云、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