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1********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81民初54号
案号
(2018)鲁0781执10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笮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笮连云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笮连云、青州重力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州市天龙塑料包装厂、那勇、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