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4********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20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8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娜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084元;二、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娜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三、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娜违约金60000元;四、被告董柏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4元、保全费22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董柏松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