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丹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02********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2民初2113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告山丹莹自己签订的编号为2199960q118082197291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山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37,179.57元及利息(2020年8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共计5,853.94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137,179.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4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丹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被告山丹莹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就抵押物(登记在山丹莹名下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北街南侧城市之星a7#号楼1-1203,不动产单元号211102004002gb00004f00110097,建筑面积90.8平方米的住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减半收取1,580.00元,由被告山丹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