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2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2民初862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利清、被告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6,792.82元,并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加收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王雨、被告吕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4,402.85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6,483.17元,并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加收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邵希金、被告高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6,781.28元,并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35%(加收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苏利清、被告刘玉英、被告王雨、被告吕秀玲、被告邵希金、被告高天飞对上述尚欠本金及利息、罚息互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20.00元,减半收取1,460.00元,由被告苏利清、被告刘玉英、被告王雨、被告吕秀玲、被告邵希金、被告高天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