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5********6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4326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杰、黄祎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99972.84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已支付的102419.55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 二、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对抵押物,即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院3号楼2单元15层中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07693号)的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信阳市盖宇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光山县卓越广告制作部、河南盖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关杰、黄祎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被告关杰、黄祎涵、信阳市盖宇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盖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光山县卓越广告制作部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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