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桂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2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3民初1242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桂云、周玉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予以计算);二、岳增柱、赵英霞在清林证字(2013)第111343、111346号和(2011)第103207号林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的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减半收取计660.00元,由曹桂云、周玉臣、岳增柱、赵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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