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7********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27民初261号
案号
(2021)辽0782执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铁军、李存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中艳对第一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中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铁军、李存庆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元,减半收731.5元,由被告刘铁军、李存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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