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5********2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恢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任旭辉、朱晓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被告郑凯、任文生、李佰仁、王彦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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