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5********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1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旭辉、朱晓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大洼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被告郑凯、任文生、李佰仁、王彦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