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7********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24民初1642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冷安成、曾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坚、王继蓉支付人民币450000元。如果被告冷安成、曾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张坚、王继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张坚、王继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冷安成、曾丽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张坚、王继蓉垫交,被告冷安成、曾丽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与原告张坚、王继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