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7********0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4民初1642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恢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冷安成、曾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坚、王继蓉支付人民币450000元。如果被告冷安成、曾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张坚、王继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张坚、王继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冷安成、曾丽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张坚、王继蓉垫交,被告冷安成、曾丽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与原告张坚、王继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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