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国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4319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赖丽萍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2019jbyqf字1832号)于2020年5月24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赖丽萍、刁国标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本金158189.08元、手续费29721.24元、利息、还款违约金(以158189.08元为本金,截至2020年5月24日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5月25日起,利息以158189.0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还款违约金以158189.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7.2元、保全费1558元,由被告赖丽萍、刁国标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被告赖丽萍、刁国标应在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本院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