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5刑初83号 |
案号 |
(2021)辽0115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王东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被告人赵洪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