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4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264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秀梅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秦秀梅负担100元,被告刘计红负担1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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