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2569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赵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何帅借款本金220000元,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赵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