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2569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赵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何帅借款本金220000元,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赵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