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司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2********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26民初101号
案号
(2021)鲁1426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玉军、李秀英欠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1日被告马玉军欠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46305.92元;2018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借款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被告马玉军、李秀英于2019年3月15日偿还本金4404元,2019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20年3月20日之前偿还本金45596元,剩余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还清。二、被告马占平、潘学利、马占利、牟世叶、司金钟、解文丽、司金星、陈秀坤、仲红伟、王秀静在所有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91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玉军、李秀英追偿。三、被告马占平、潘学利欠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1日被告马占平欠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97123.05元;2018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借款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于2019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利息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四、被告马玉军、李秀英、马占利、牟世叶、司金钟、解文丽、司金星、陈秀坤、仲红伟、王秀静在所有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91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占平、潘学利追偿。五、若被告未按约定按期清偿,原告有权全额申请执行全额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六、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3226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596元,由被告马玉军负担。诉讼费已由马玉军交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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