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秀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6********5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26民初2844号 |
案号 |
(2021)鲁1426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宝、赵书平所欠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390.02元、利息183,249.36及罚息、复利。自愿于2020年11月23日前还本金40000元;2021年1月15日前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2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2年9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7390.02元、利息183249.36及罚息、复利(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若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全部剩余款项。二、张宗庆、岳秀青、张万华、朱玉兰、马飞飞对上述第一条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303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9323元由张宝、赵书平负担。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张宝、赵书平直接给付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