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夫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6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76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8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刚、包强对上述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祥峰追偿;二、驳回原告王夫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夫丁负担204元、被告孔祥峰、张刚、包强负担4196元;保全申请费3720元,由原告王夫丁负担172元、被告孔祥峰、张刚、包强负担35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