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81民初3059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涌荣借款本金4270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借款本金42707.6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从中扣除原告陈涌荣已收回的利息492元;借款本金有偿还的,计息基数相应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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