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光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1********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1 民初 7380 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方县百纳乡如艺石材加工厂石材款、下车费共计 134 565.20 元,并支付从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34 565.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 3 390.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 1 695.00元,由被告杨光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