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437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2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姝婧、郝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敏欠款本金36 111.1元;二、被告温姝婧、郝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敏欠款本金36 111.1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温姝婧、郝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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