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0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2748号
案号
(2021)桂0127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建华、黎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基柱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11日起计至2017年4月4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7年2月4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26日起计至2017年2月4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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