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世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7********2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3刑初23号
案号
(2021)桂1223执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崔永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囯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 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 制缴纳。)二、被告人吴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 21曰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永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即自2020年2月12曰起至2022年1月12曰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王世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 22曰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陈永中退至凤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的违法所得人 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宋彩荣。六、责令被告人崔永值、吴文科、陈永中、王世毅共同退赔 宋彩荣人民币四万三千二百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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