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8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1)桂0328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水生支付货款37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蔡明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