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8********0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138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1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鼎之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东润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19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分别以256460元、10000元、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2017年5月8日、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二、被告河南鼎之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东润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9日止以209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3196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李军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新东润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8元,由被告河南鼎之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军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鼎之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02
发布时间
2019-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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