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1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民初3714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1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亭、张金星、寇小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晗冉损失395432.94元;二、驳回原告张晗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4元,由被告张国亭、张金星、寇小华负担7231元,由原告张晗冉负担29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