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5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姚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李刚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3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姚双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毒品、枪支、子弹、制毒工具、制毒辅料、手机三部等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