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2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特281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燕归还白旭红借款本金 3万元;款项于 2 0 2 0年 1 2月1 5日前归还;款入白旭红支付宝实名账户。二、如未按期履行,则白旭红有权申请执行。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旭红与申请人沈燕于 2 0 2 0年 1 0月 2 2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2-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