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6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187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1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957253.57元、利息453132.88元及违约金20123.19元四、被告信阳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7675元,减半收取8837.5元由被告左丽、信阳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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