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1********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02民初513号 |
案号 |
(2021)黑1102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兴义货款5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并以51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董雷、姜行行对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8.94元,由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董雷、姜行行共同负担1091.5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合计5275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