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9********5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329民初470号
案号
(2021)鲁1329执1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临沂天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胡加合借款本金190248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90248元借款的利息以90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已偿还10000元);二、王永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61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70元、保全费4045元),由原告胡加合负担60元,被告王永龙、临沂天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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