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兴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289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春红、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秀飞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欠原告本金1037499.99元及利息。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秀飞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分二次还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400,000元,剩余本金637,499.99元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二、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秀飞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374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秀飞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春红可以就全部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四、被告杨勇、金洪烈、王兴隆、沈阳隆裕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同意在原担保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7元,减半收取7023.5元,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秀飞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3执2420号
立案日期
2019-05-08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4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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